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975號
法定代理人 榮桂蘭
訴訟代理人 宋尚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乾亮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且原因事實欠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4,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梁高賓
附表: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
提出地政機關所核發,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587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全部謄本、異動索引(均應揭露完整之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