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小字第62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俊耀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宗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0年潮小字第62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6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