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小字第6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小字第62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俊耀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宗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0年潮小字第62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6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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