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簡字第18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89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蔡馮亦 (原名 蔡靜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兩造間簽立之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惟上開約定書之約定條款第21條已約
定,如因此涉訟時,立約人等均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雙方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本件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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