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0三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李英豪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