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四0三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關於參與審判之法官誤載為「李英豪」部分,應更正為「陳榮和」。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關於參與審判之法官誤載為「李英豪」部分,應更正為「陳榮和」,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