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度埔刑簡字第5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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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埔刑簡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埔刑簡字第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補發「甲○○」國民身分證壹張(空證編號南投縣仁愛鄉戶政事務所29497號)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受教育程度、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施慶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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