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乙○○住嘉義訴訟代理人 蘇經訓 住同右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楊曉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謝俊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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