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袋(驗餘淨重陸點貳貳公克,包裝重壹點伍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核扣案結晶一袋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實係甲基安非他命(淨重六‧二二公克,包裝重一‧五五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一紙附卷足憑,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列之毒品,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三、至於送驗扣案物中,除右開結晶一袋外,尚有吸食器一組、針筒二支亦有毒品殘留,此有上揭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可參,然聲請意旨並未就此部分併同聲請沒收銷燬,本院不得併為裁判,應由聲請人另案聲請之,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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