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法定代理人 張光明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柒佰貳拾元,折合銀圓壹拾壹萬肆仟貳佰肆拾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仟壹佰肆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馮保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陳昭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