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及甲○○分別告訴被告甲○○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二人均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犯罪事實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業據告訴人乙○○及甲○○當庭分別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法官林秋火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正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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