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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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4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明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 卓秋君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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