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簡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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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4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明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 卓秋君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俊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