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聲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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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聲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楊靜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基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鴻基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已依相對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資料所載登記營業
  所在地,或對法定代理人戶籍寄發存信函而不能送達之證明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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