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保險簡字第12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劉亭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秀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37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歷審裁判

  • 中壢簡易庭 110 年度 壢保險簡 字第 126 號裁定(110.11.22)[和解]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