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20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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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206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沈煥博
被 告 陳永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
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亦為同法第
436條之9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
告之住所地係位於南投縣,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附卷可稽;而本件屬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即原告為法人
,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之規定,本件即無約定債
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王翰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