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20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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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2063號
原   告  曾靜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哲凱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110 年度 桃小 字第 2063 號裁定(110.11.2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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