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司調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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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司調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吳家葳
代 理 人  蔡尚樺 律師
相 對 人  許和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
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清償債務,惟查,相對人具狀
表示無調解之必要並拒絕調解,有民國110年11月18日民事
陳述意見狀附卷為憑。是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調解
顯無成立之望,故依上開規定, 爰逕 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
之聲請。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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