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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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聲字第146號
抗告人 即
聲 請 人  黃彥豪
       黃文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迴避事件,抗
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
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
10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葉靜芳
法 官李昭融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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