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45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四五二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三八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四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加在途期間一日,至同年十月三十一日上訴期間即已屆滿,竟遲至同年十一月三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胡泉田法官雷元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梁雅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