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毒抗字第9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九九二號
抗告人即受處分人乙○○右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八九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意旨略以:檢察官聲請意旨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原審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六七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並宣付保護管束,惟受處分人竟於保護管束期間,有再度施用安非他命行為,其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為此聲請撤銷保護管束,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等語。原審經審核卷證屬實,因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裁定被告應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八九三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並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收受裁定正本,詎於八十九年九月四日凌晨,抗告人之住所發生瓦斯氣爆之意外,致抗告人產生嚴重燒燙傷,而未能依法於八十九年九月五日前提出抗告,此乃非因抗告人過失致遲誤抗告期間,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為回復原狀之聲請暨提起抗告。另抗告人以驗尿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係抗告人因感冒服用人生鎮咳膠囊成藥所致,此有聯合醫事檢驗所檢驗單附件可證,衛生局前檢驗毒品或安非他命的方法是採免疫分析法及薄層層析法,根據調查局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九日函覆最甲○署的資料,免疫分析法容易造成偽陽性之誤判,通長僅適用為簡易篩驗方法,不宜作為確認之唯一依據;至於薄層層析法亦為最簡易型之層析法,是用於無氣相層析儀或氣相層析譜儀時之代替方法,於檢驗時,亦可能對於類似毒品之化合物產生偽陽性反應,其陽性反應之判定亦非絕對可靠,爰依法提起抗告云云。
三、經查:依抗告人所附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所示,抗告人係屬非因過失遲誤抗告期間,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聲請回復原狀,核無不合,合先敘明之。次者,抗告人於抗告意旨陳稱:伊係因感冒服用人生鎮咳膠囊成藥致驗尿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云云。惟查,經本院函詢人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有關該公司所製人生鎮喘膠囊是否含有安非他命成分,嗣經該公司以人生藥製字第891201號函覆本院:依內衛藥製字第13309號人生鎮喘膠囊,所含主成分為ChlorpheniramineMaleate、Ephedrin
eHCl、Theophylline、Phenobarbital、MagnesiumTrisilicateSapitin均為衛生署核定之合法原料,並無安非他命成份,有該公司函附卷可稽,且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戒執護字第一○五號卷附濫用藥物陽性檢體檢驗報告,送檢尿液初步篩選採酵素免疫分析篩檢後,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再經氣相層析質譜儀確認,並依行政院衛生署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機構認可基準,此檢體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職此,原審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認抗告人施用安非他命,其於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因裁定抗告人應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認事用法洵無違誤,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國忠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