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東小字第26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張忠正
被 告 林桂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契
約、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表、債權計算書、帳單等資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之請求
表示沒意見,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簡易庭法官莊尚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涂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