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74號
原 告 黃明煌
被 告 鄭守仁
號7樓之3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守仁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捌佰零陸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