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74號
原   告  黃明煌
被   告  鄭守仁
            號7樓之3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守仁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
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捌佰零陸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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