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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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55號
原 告 岡山勵志新城甲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屈竹林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黎梅 及 吳文台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
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 陸萬 陸
仟肆佰伍拾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價
值:公告現值30,477元×原告請求返還建物土地面積30.71㎡=
935,027元)+(高雄市○○區○○段507建號上之建物課稅現
值估計4019元/㎡×原告請求返還建物面積30.71㎡=123,423
元)+原告請求回復原狀所需費用8,000元)=1,066,4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