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72號
原   告  程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荃凱富盈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
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
貳拾萬柒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內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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