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沙簡字第135號
代 表 人 藍竹平
代 表 人 藍竹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聲請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玖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以詐術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未遂,處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順振機械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
確結果,未遂,處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 柯子文 (另經緩起訴處分確定)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臺電公司)退休人員,自民國97年起受順振機械有限公
司(下稱順振公司)及玖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玖弘公
司)擔任顧問,為從事業務之人。而臺電公司臺中發電廠於
100年8月16日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招標方式辦理「碟盤煞
車座8組」之採購案(標案案號:Z0000000000),柯子文明
知順振公司及玖弘公司之負責人均為藍竹平,且玖弘公司用
以投標的「碟盤煞車座」乃大陸製造,竟基於以詐術使開標
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同時以順振公司及玖弘公司的名義
參與上開採購案,並將上開2家公司之投標價分別定為新臺
幣(下同)6,138,712元及6,756,002元,營造上開2公司存
有競爭關係之假象,並在玖弘公司之廠商投標標價清單上註
明「碟盤煞車座」之產地為「德國」,意圖以此等詐術使開
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嗣臺電公司臺中發電廠於進行投標廠商
資格審查時,發現順振公司及玖弘公司兩家負責人相同,且
傳真機號碼亦相同而認其投標文件有重大異常關聯而沒收押
標金始未得逞。案經臺電公司臺中發電廠政風組告發偵辦。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同案被告柯子文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被告公司負責人藍竹平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
並有臺電公司臺中發電廠政風組100年9月13日中廠政發字第
2789號函及100年12月22日D中廠字第10012000751號函暨所
附投標相關資料在卷可稽,應堪認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
行堪以認定。
三、按柯子文既為2被告公司之受雇人,且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罪,則2被告公司均應依政府採
購法第92條之規定,各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第6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5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蕭承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