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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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00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淑芬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109年度易字第84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淑芬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840號竊盜案件,現由本院羈押中,聲請人並未收取任何犯罪所得,何以仍羈押聲請人,且聲請人罹患巧克力囊腫,先前經醫師診斷約6公分,現已7.6公分,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被告有無羈押之原因與羈押之必要性,以及執行羈押後,其羈押之原因是否依然存在,需否繼續羈押,均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無違背法令可言,且據憑之基礎事實判斷,並不以嚴格證明為必要,其以自由證明,即為充足。又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所謂:「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被告犯該款規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等旨,雖係將該第3款以犯重罪作為羈押原因之規定,限縮在併存有逃亡或滅證之虞等羈押原因時,始得施予羈押,但亦同時肯認此等羈押原因之成立要件,並不必達到如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須有「客觀事實」足認為有逃亡或滅證之虞之程度,而以具有「相當理由」為已足,亦即倘已超越5成或然率而有合理可疑即該當,是以羈押審查程序之心證程度,本不以達有罪確信之嚴格證明為必要(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32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因竊盜罪嫌(共10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840號受理在案。聲請人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同案共犯 魏銘和 、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羈押之原因,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法自民國109年9月24日起執行羈押,且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承認有前揭竊盜罪之犯行,且有告訴人於警詢中之陳述、監視錄影畫面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被訴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聲請人於109年7月、8月間涉犯10次竊盜犯行,手法相類似,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又本院綜合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認其他侵害較小之替代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日後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至聲請人以聲請意旨所述罹患巧克力囊腫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按羈押之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固有明文,然經本院就聲請人於羈押期間有無因巧克力囊腫就醫等問題函詢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該所函覆略以:聲請人經所內婦科健保門診診斷「疑似右側卵巢子宮內膜異位瘤,約5.8*5公分(依超音波推估)」,醫囑「建議赴大型醫院進一步確診治療」等語,有該所109年10月23日北女所衛字第10961002530號函附診斷書可稽,足認聲請人所罹患之疾病,尚未經確定診斷,更遑論應採取何種治療方式始能痊癒,自難認聲請人現罹之疾病有何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則依聲請意旨所述及前揭函覆,尚難認聲請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應予停止羈押之事由;且復查無聲請人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聲請人以聲請意旨所述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憑採。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涉犯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對聲請人實施羈押之原因仍舊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從而,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峻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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