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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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2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ARKINSONRUFUSJOSEPH英國籍選任辯護人葉慶元律師
卓翊維律師 譚丞佑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續字第13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PARKINSONRUFUSJOSEPH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共叁拾陸罪,各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PARKINSONRUFUSJOSEPH自民國100年4月1日起至106年
3月14日止,係香港商酩悅軒尼詩有限公司(址設30thFlo
or,PCCWTower,TaikooPlace,979KingsRoad,Quarry
Bay,HongKong,下稱軒尼詩公司)之臺灣分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5樓)執行董事,負責軒尼詩公司臺灣分公司財務、業務營運事項,為從事業務之人, 徐子涵 前為軒尼詩公司臺灣分公司之業務規劃副理, 吳佩芬 則為該分公司之財務經理。PARKINSONRUFUSJOSEPH明知其每月須將前一月酒類品牌格蘭傑Glenmorangie(下稱GMG)出售予經銷商之「銷售量」(Purchase)、經銷商之GMG「期初庫存數量」(OpeningStock)、「期末庫存數量」(ClosingStock)及經銷商將GMG酒類出售予其他通路之「消耗量」(OffTake)按真實狀況填報在業務上所製作之GMG酒類報表上,並傳送予軒尼詩公司,以供軒尼詩公司正確掌握市場狀況,其為求業績表現亮眼,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於103年2月起至106年1月之每月第
1週某日,在軒尼詩公司臺灣分公司內,指示不知情之徐子涵、吳佩芬以電腦繕打方式,按月將如附表所示103年1月至105年12月不實之GMG經銷商期初庫存數量、酒類消耗量與期末庫存數量,輸入其業務上製作之GMG酒類報表系統,藉以顯示較高之GMG酒類消耗量、較低之庫存數量後,於每月第8個工作日將前一月不實GMG酒類報表傳送至軒尼詩公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軒尼詩公司對於GMG酒類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酩悅軒尼詩公司告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PARKINSONRUFUSJOSEPH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認不諱,並經告訴代理人 康書懷 律師、 余若凡 律師、 邵瓊慧 律師於偵查中指訴在卷(見106年度他字第2922號偵查卷【下稱他卷】卷二第54頁至第56頁、
108年度偵續字第135號偵查卷【下稱偵續卷】第72頁、第73頁、第375頁),核與證人 陳文玲 、吳佩芬、徐子涵、江導岷、 徐冰 於偵查中之證述相符(見他卷卷二第265頁至第
267頁、偵續卷第73頁至第75頁、第310頁至第317頁、第
344頁至第349頁、第365頁至第375頁),此外並有有軒尼詩公司臺灣分公司員工整理經銷商按月回報之庫存資料、表格、被告製作不實之GMG報表附卷可憑(見他卷卷二第72頁至第118頁),核與被告上開自白相符而可採信。綜上所述,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文書為表現足以證明法律上權利義務或事實,或足以產生
法律上權利關係或事實之意思表示;另以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以文書論。而所謂電磁紀錄,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10條第6項亦有規定。又文書之行使,每因文書性質、內容不同而異,就刑法第
220條第2項之準文書所言,祇須藉由機器、電腦處理或電磁紀錄,得以表示其文書之內容即屬之,亦即行為人藉由機器、電腦處理時所顯示之影像或符號,足以表示用意之證明而行使之,即達於行使準私文書之程度。本案被告指示證人徐子涵、吳佩芬以電腦繕打方式,將如附表所示不實之GMG經銷商期初庫存數量、酒類消耗量、期末庫存數量輸入告訴人之報表系統,則包含上開數據之電磁紀錄,應足以表示告訴人臺灣分公司之GMG經銷商每月期初庫存數量、酒類消耗數量與期末庫存數量,自應以文書論。核被告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被告作成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後,復將之傳送軒尼詩公司行使,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指示不知情之徐子涵、吳佩芬輸入不實數據並上傳至告訴人公司,係屬間接正犯。
㈢被告於103年2月至106年1月間,按月先後36次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時間相隔1月之久,犯意顯屬各別,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36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係接續犯而應論以1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㈣審酌被告係軒尼詩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執行董事,為求表現而
在報表上填製不實數字,對軒尼詩公司管理GMG酒類之正確性造成損害,行為可訾,應予非難,然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暨其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另衡酌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至被告求為緩刑宣告部分,本院考量被告身為軒尼詩公司臺
灣分公司之執行董事,為求表現而在報表上填製不實數字,造成軒尼詩公司無法正確有效管理GMG酒類,且自本案發生後,均未能與告訴人公司妥適溝通,取得諒解,或道歉、賠償損害,難認被告因本案偵審程序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核與刑法第74條所定緩刑宣告之目的不符,本院因認不宜為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彥鈞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君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萬5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20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單位:箱)┌──┬─────┬──────┬───────┬───────┐│編號│時間│期初庫存(Ope│酒類消耗量(O│期末庫存(Closi││││ningStock)│ffTake)│ngStock)│├──┼─────┼──────┼───────┼───────┤│1│103年1月│4,113│9,332│4,756│├──┼─────┼──────┼───────┼───────┤│2│103年2月│4,756│3,969│5,074│├──┼─────┼──────┼───────┼───────┤│3│103年3月│5,074│4,374│4,704│├──┼─────┼──────┼───────┼───────┤│4│103年4月│4,704│2,946│5,517│├──┼─────┼──────┼───────┼───────┤│5│103年5月│5,517│2,171│6,130│││││(此數據真實)││├──┼─────┼──────┼───────┼───────┤│6│103年6月│6,130│4,146│5,364│├──┼─────┼──────┼───────┼───────┤│7│103年7月│5,364│3,221│5,728│├──┼─────┼──────┼───────┼───────┤│8│103年8月│5,728│4,583│7,003│├──┼─────┼──────┼───────┼───────┤│9│103年9月│7,003│4,656│7,219│├──┼─────┼──────┼───────┼───────┤│10│103年10月│7,219│4,004│8,027│├──┼─────┼──────┼───────┼───────┤│11│103年11月│8,027│4,985│7,029│├──┼─────┼──────┼───────┼───────┤│12│103年12月│7,029│5,409│6,413│├──┼─────┼──────┼───────┼───────┤│13│104年1月│6,413│5,548│8,399│├──┼─────┼──────┼───────┼───────┤│14│104年2月│8,399│4,776│8,722│├──┼─────┼──────┼───────┼───────┤│15│104年3月│8,722│4,401│9,648│├──┼─────┼──────┼───────┼───────┤│16│104年4月│9,648│3,539│9,746│├──┼─────┼──────┼───────┼───────┤│17│104年5月│9,746│3,513│9,551│├──┼─────┼──────┼───────┼───────┤│18│104年6月│9,551│3,067│9,584│├──┼─────┼──────┼───────┼───────┤│19│104年7月│9,584│3,543│10,196│├──┼─────┼──────┼───────┼───────┤│20│104年8月│10,196│3,607│11,700│├──┼─────┼──────┼───────┼───────┤│21│104年9月│11,700│4,912│11,730│├──┼─────┼──────┼───────┼───────┤│22│104年10月│11,730│4,140│11,357│├──┼─────┼──────┼───────┼───────┤│23│104年11月│11,357│5,773│10,727│├──┼─────┼──────┼───────┼───────┤│24│104年12月│10,727│5,576│8,386│├──┼─────┼──────┼───────┼───────┤│25│105年1月│8,386│5,647│8,832│├──┼─────┼──────┼───────┼───────┤│26│105年2月│8,832│5,940│8,659│├──┼─────┼──────┼───────┼───────┤│27│105年3月│8,659│3,626│8,852│├──┼─────┼──────┼───────┼───────┤│28│105年4月│8,852│3,328│9,284│├──┼─────┼──────┼───────┼───────┤│29│105年5月│9,284│3,364│9,608│├──┼─────┼──────┼───────┼───────┤│30│105年6月│9,608│3,041│9,916│├──┼─────┼──────┼───────┼───────┤│31│105年7月│9,916│3,319│10,482│├──┼─────┼──────┼───────┼───────┤│32│105年8月│10,482│3,333│11,070│├──┼─────┼──────┼───────┼───────┤│33│105年9月│11,070│4,051│11,072│├──┼─────┼──────┼───────┼───────┤│34│105年10月│11,072│3,214│11,066│├──┼─────┼──────┼───────┼───────┤│35│105年11月│11,066│4,247│10,903│├──┼─────┼──────┼───────┼───────┤│36│105年12月│10,903│6,375│9,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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