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7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裁定駁回: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六年三月十六日(2006)蕉民初字第308號民事判決之「生效證明書」,上開生效證明書並應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二)聲請人委託非訟代理人 林春南 提出聲請之委任狀。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程克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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