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14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31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148號原告野有蔓草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
參加人唐妝化粧品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乙○○送達代收人 黃茂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妝化粧品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之前手甲○○即筑園美容用品坊於民國91年3月21日以「美人圖」服務標章,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42類之髮型設計、燙髮、染髮、剪髮、美顏、化粧、皮膚保養、修指甲、三溫暖、按摩、澡堂、減肥、美容諮詢顧問等服務,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核准列為審定第182368號服務標章。嗣唐妝化粧品國際有限公司於92年5月29日以該服務標章有違當時商標法第77條準用第37條第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異議審查期間,商標法於同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施行,依同法第85條第2項及第89條第1項規定,該服務標章視為商標逕予註冊,並依商標法第90條第1項規定辦理。該商標並於93年3月1日申請移轉登記予原告。經被告審查,認該商標違反修正前商標法第77條準用第37條第14款及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4款之規定,而為該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乃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遭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唐妝化粧品國際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唐妝化粧品國際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秀媖法官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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