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4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64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慶霖 即 蘇張照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惠華 即蘇張照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惠菁 即蘇張照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智偉 即蘇張照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蘇張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肆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叁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