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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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依檢察官之指定,出具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四四九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具保人因案繳交保證金之事實,有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N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經本院斗六簡易庭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後發交執行時,聲請人依法定程序傳拘被告無著,另經通知命具保人請被告到案執行,被告仍未到案等情,有本院斗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一○號刑事簡易判決正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之送達證書及拘票在卷可證。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檢察官之聲請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碧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