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保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保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保險字第一一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五日內如數補繳(並應補正起訴狀繕本一份),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秋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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