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一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前被訴自民國八十八年九月間起至同年十月二十六日止,連續在高雄縣○○鄉○○村○○○路四九之一號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於同年十月二十九日,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乙組,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嫌,業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七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捌月在案,嗣經被告提起上訴,復於案件繫屬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後撤回其上訴,該案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確定,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刑事辦案進行簿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庭
法官吳宏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