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簡上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丙○○
送號訴訟代理人 梁裕勝 律師被上訴人乙○○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二樓之一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高碧卿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四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八十八年度板簡字第一○○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蕭惠芳~B法官黃信樺~B法官王士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B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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