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重上更二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1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郭桂芬華真國際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當事人具狀表示有意願進行調解,有達成和解之望,爰裁定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正禧法官施懷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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