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號上訴人大將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彥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真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342,7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4,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