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抗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為一定之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342號抗告人 呂麗雀
李恩榕
陳家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廖光陽 、 劉貴珠 、 鍾月梅 間請求為一定之行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46號裁定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上廢棄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伍萬元。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呂麗雀、李恩榕、陳家麒(下各逕稱姓名)分別於各自所有坐落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3樓、00號4、5樓(下各稱00號3樓、00號4樓、00號5樓)房屋增設隔間、廁所、浴室,為向主管機關核備,乃起訴請求相對人廖光陽、劉貴珠及鍾月梅(下各逕稱姓名)開立同意書予呂麗雀及李恩榕、陳家麒,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原審法院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尚有未洽,爰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本文、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採有償主義,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係依原告之請求為「因財產權而起訴」或「非因財產權而起訴」異其裁判費徵收之標準。然所謂「因財產權而起訴」或「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其區別標準如何?民事訴訟法並無明文規定,實務上向依原告請求(包括訴訟標的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性質,綜合採用身分權、人格權之實體法之權利區分與有無財產上價值之訴訟法上觀察為區別標準,原告如係對於無財產上價值之親屬關係及人格權、身分權等有所主張而為請求,即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如其請求具有經濟上利益或金錢上價值,縱其訴訟標的屬人格權(例如人格權受侵害之被害人請求加害人賠償精神上慰撫金),仍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抗告人起訴主張伊等分別於各自所有房屋裝潢隔間成套房出租,遭廖光陽檢舉違章使用,為向主管機關核備,聲明請求:㈠廖光陽、劉貴珠就呂麗雀00號3樓房屋增設隔間、廁所、浴室開立同意書予呂麗雀向主管機關備查。㈡鍾月梅就李恩榕00號4樓房屋、陳家麒00號5樓房屋增設隔間、廁所、浴室開立同意書予李恩榕、陳家麒向主管機關備查,有抗告人所提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補正狀(見原法院卷第39至41頁)可稽。核其性質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抗告人之訴訟目的係在使其等所有房屋之裝潢隔間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得作為套房出租之財產利益,係本於財產權所為之請求,無客觀交易價值得以核定,抗告人亦未提出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之證據,應認前開聲明㈠、㈡之訴訟標的價額均屬不能核定。前開聲明㈠雖係請求廖光陽、劉貴珠開立同意書,惟其目的在使呂麗雀00號3樓房屋之裝潢隔間經主管機關核備,訴訟利益同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最高利益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前開聲明㈡係請求鍾月梅就李恩榕00號4樓房屋、陳家麒00號5樓房屋分別開立同意書予李恩榕、陳家麒,顯係就不同房屋開立同意書,訴訟利益顯非同一,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計算,故該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330萬元(165萬元+165萬元)。前開聲明㈠、㈡經濟目的顯非同一,非屬相互競合或有選擇關係之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計算。
四、綜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95萬元(165萬元+330萬元)。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自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而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法院職權,並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85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342號裁定意旨參照),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既有不當,本於抗告人之抗告,仍應由本院將原裁定該部分予以廢棄,重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即失所附麗,應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確定後,由原法院另為處理,附此說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陳杰正法官沈佳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何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