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3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被   告  陳力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下午三時
二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
請於同日下午三時五分先到庭試行調解。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光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