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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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0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乙○○因犯殺人案件,前經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受刑人乙○○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湯惠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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