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485號上訴人丙○○
乙○○戊○○庚○○辛○○子○○丁○○兼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己○○視同上訴人甲○○原住同上.被上訴人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癸○○訴訟代理人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被上訴人聲請對視同上訴人甲○○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視同上訴人甲○○公示送達民國98年12月25日勘驗測量成果暨證據陳報狀繕本,本院98年10月23日、99年1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98年11月30日勘驗程序筆錄,及99年2月23日下午1時40分準備程序通知書。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
法官李媛媛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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