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91號
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因上訴人丙○○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為證人,不服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吳謀焰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