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876號聲請人 郭承昌 律師(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98年度上訴字第386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50,000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有志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