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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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485號上訴人 邱明俊
邱王葉 邱明賢 邱瑞娟 洪瑞隆 黃麗珠 邱明祥 上列七人訴訟代理人 邱春雄 住同上上訴人即追加被告邱春雄住同上視同上訴人即追加被告 邱子惠 住同上
(現住居所不明)被上訴人即追加原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設新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巫滿盈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黃和協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李瑜娟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