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5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許慧貞┌─────────────────────────────────────┐│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2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簡銘德 │鶯歌鎮農會│96年10月30日│63,000元│0000000││├───┼─────┼─────┼──────┼─────┼─────┼──┤│002│簡銘德│鶯歌鎮農會│96年9月30日│72,000元│0000000││├───┼─────┼─────┼──────┼─────┼─────┼──┤│003│簡銘德│鶯歌鎮農會│96年5月30日│120,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