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2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贓物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業已分別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正本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紀元中華民國98年8月17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贓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6.05.16│97.05.27│97.06.06│96.09.26││年月日│││││├───────┼──────┼──────┼──────┼──────┤│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97年│板橋地檢97年│板橋地檢97年│臺北地檢97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396│度偵字第1761│度偵字第1761│度偵緝字第13│││號│4號│4號│75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298號│2229號│2229號│2392號││事實審├───┼──────┼──────┼──────┼──────┤││判決│97.04.09│97.08.25│97.08.25│97.09.12│││日期│││││├───┼───┼──────┼──────┼──────┼──────┤││法院│板橋地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北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上易字│97年度易字第││││298號│第2545號│第2545號│2392號││├───┼──────┼──────┼──────┼──────┤││判決確│97.06.25│97.12.26│97.12.26│98.01.19│││定日期│││││├───┴───┼──────┼──────┼──────┼──────┤│備註│板橋地檢97年│板橋地檢98年│板橋地檢98年│臺北地檢98年│││度執字第9730│度執字第1377│度執字第1377│度執字第720│││號│號│號│號│└───────┴──────┴──────┴──────┴──────┘┌───────┬──────┬──────┬──────┬──────┐│編號│5│6│7│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年5月某日│96.05.21│95年7月間│96年5月間││年月日│││││├───────┼──────┼──────┼──────┼──────┤│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97年│板橋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士林地檢97年││關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2087│度偵字第2087│度偵字第9700│度偵字第9700│││8號│8號│號│號│├───┬───┼──────┼──────┼──────┼──────┤││法院│板橋地院│板橋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3482號│3482號│1696號│1696號││事實審├───┼──────┼──────┼──────┼──────┤││判決│97.12.25│97.12.25│98.01.23│98.01.23│││日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定├───┼──────┼──────┼──────┼──────┤│判決│案號│98年度上易字│98年度上易字│98年度上易字│98年度上易字││││第656號│第656號│第728號│第728號││├───┼──────┼──────┼──────┼──────┤││判決確│98.03.16│98.03.16│98.03.24│98.03.24│││定日期│││││├───┴───┼──────┼──────┼──────┼──────┤│備註│板橋地檢98年│板橋地檢98年│士林地檢98年│士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5796│度執字第5796│度執字第2092│度執字第2092│││號│號│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