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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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43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乙○○間95年度婚字第1431號請求履行同居等事件,查本件:
一、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履行同居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自民國95年10月起至100年9月止,按月給付上訴人新臺幣20,000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
三、以上上訴人甲○○○就原判決提起上訴,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