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二一О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桐昇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訴訟標的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履行請求權(被告桐昇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