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小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二一О號
  原   告  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桐昇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身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玖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訴訟標的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履行請求權(被告桐昇企業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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