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207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本院第1審判
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6,411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