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保險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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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保險簡字第27號
原 告 甲○○
號12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
十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