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40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俊雄
黃蕙美 共同送達代收人 吳秉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淑英郭美慧廖財彰林振東 、林耀宗、 林振喜林楷堯 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0號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717,0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46,3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等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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