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訴字第11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佳龍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788號、第837號、第1005號、第183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趙佳龍所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判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主文欄所示之物,依附表編號二主文欄所示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之吸管勺子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趙佳龍有下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遇及前科:
⒈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
第10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144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因其戒治成效經評定為合格,復經本院以92年度毒聲字第2840號裁定停止戒治,且於92年10月6日停止戒治出所,並付保護管束,迄至93年5月4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此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1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⒉於93年11月間(即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次因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及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1年,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740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經入監執行後,已於96年5月18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因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遭撤銷假釋,尚餘殘刑6月2日,前開3罪復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303號裁定,各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已無殘刑須再予執行,而於96年7月16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生效之日執行完畢。㈡詎其仍不知悛悔,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施用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並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趙佳龍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㈢附表證據欄所扣得之證物。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三、附記事項:被告於100年2月6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街○○號前為警查獲(即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為警查獲之時間、地點)所扣得之注射針筒1支,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坦承為其所有,惟被告趙佳龍於本院審理中供稱其該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方式,係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後施用,是上開扣案之注射針筒1支非被告該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本院又查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該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李安蕣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張筆隆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編│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及施用毒│查獲方式及扣案物│證據欄│主文欄││號││品種類││││├─┼───────┼────────┼────────┼──────────┼────────┤│一│100年1月13日│以將第一級毒品海│嗣於100年1月13│①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趙佳龍施用第一級│││某時,在其桃園│洛因摻入香菸內吸│日晚間11時45分許│潭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毒品,累犯,處有│││縣○○鄉○○路│食之方式,施用第│,在桃園縣政府警│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期徒刑捌月;又施│││133巷161弄31│一級毒品海洛因1│察局龍潭分局內,│號對照表1紙。│用第二級毒品,累│││號住處內│次。│經其同意採集尿液│②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犯,處有期徒刑陸│││├────────┤送驗,結果呈嗎啡│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月。││││以將第二級毒品甲│、甲基安非他命陽│報告1紙。│││││基安非他命置入玻│性反應││││││璃球後用火燒烤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二│100年2月6日│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於100年2月6日│①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趙佳龍施用第一級│││某時,在上開住│洛因摻入香菸內吸│晚間11時許,在桃│鎮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毒品,累犯,處有│││處內│食之方式,施用第│園縣平鎮市新富二│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期徒刑捌月,扣案││││一級毒品海洛因1│街18號前為警查獲│號對照表1紙。│之吸管勺子壹支沒││││次。│,並扣得其所有供│②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收。│││││其本次施用第一級│潭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毒品海洛因所用之│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吸管勺子1支。│號對照表1紙。│││││├────────┤③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於100年2月8日│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上午8時45分許,│報告2紙。││││││在桃園縣龍潭鄉黃│④扣案之吸管勺子1支││││││唐村黃泥塘7鄰18│。││││││號為警查獲。│││├─┼───────┼────────┼────────┼──────────┼────────┤│三│100年2月18日│以將第一級毒品海│嗣於100年2月8│①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趙佳龍施用第一級│││某時,在上開住│洛因摻入香菸內吸│日某時,在桃園縣│潭分局尿液暨毒品檢│毒品,累犯,處有│││處內│食之方式,施用第│政府警察局龍潭分│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期徒刑捌月。││││一級毒品海洛因1│局內,經其同意採│照表1紙。│││││次。│集尿液送驗,結果│②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呈嗎啡陽性反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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